各学院:
为贯彻“立德树人、追求卓越、自主发展”本科教育理念,丰富创新创业实践项目资源,调动本科生学习积极性、自主性和创造性,提升创新创业能力,根据《教育部高等教育司关于报送2017年国家级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立项项目的通知》等文件精神,现开展2017年省级、国家级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以下简称“大创项目”)的申报工作,具体通知如下:
一、申报要求
(一)申请项目资格要求
大创项目为本科教学质量与教学改革工程(简称“质量工程”)项目的一个类别,根据《新葡萄8883官网AMG关于加强本科教学质量与教学改革工程建设的意见》(华师〔2015〕88号)要求,省级及以上“质量工程”项目须在校级建设项目中择优推荐,由学院申报,实行竞争性遴选。
因此,已获得2016年下半年校级立项的大创项目,方可申报升级为2017年省级、国家级项目。各学院应按不低于2016年下半年校级立项项目数的50%推荐候选项目。
(二)申请学生基本要求
1.申请者应品学兼优、学有余力,对所申请项目研究有浓厚兴趣,可承担项目至结题验收,并有较强的团队合作精神;
2.申请项目的团队成员原则上不变动,项目负责人可在原校级项目团队成员内调整。创新训练和创业训练项目负责人应主要为2015或2016级本科生,创业实践项目申请者应主要为2015级本科生。
3.申请人仅可参与单个类别一个项目的申报,不可在不同类别或多个项目中交叉申请。除创业实践类项目外,团队成员不超过5人(含负责人)。
(三)指导老师要求
1.本次申报升级项目的项目指导老师原则上不做调整。如近三年指导项目中有结题验收不通过的教师,本次不可作为项目指导老师参与项目升级申报。
2.创业类项目可邀请校外(企业)导师,须经项目管理学院审批,并在申报书中注明。
(四)项目研究时间要求
省级、国家级创新训练和创业训练项目执行时间一般不超过1.5年,创业实践项目执行时间一般不超过2年,项目负责人必须在毕业前完成结题。结题时间一般为每年的4-5月份, 原则上不允许提前结题,建议各项目终止时间一般为5月份 。
四、申报程序
(一)学生申报:3月30日-4月17日。各学院组织学生团队填写以下申请材料:
(1)《新葡萄8883官网AMG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创新训练项目申报书》(附件1)或《新葡萄8883官网AMG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创业训练项目申报书》(附件2)或《新葡萄8883官网AMG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创业实践项目申报书》(附件3);
(2)《新葡萄8883官网AMG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任务合同书》(附件4)。
各项目的申请书与任务合同书需合并装订成一本完整的申报材料册,一式两本,一份由学院留存,一份交教务处。
(二)学院评审和提交材料:4月18-25日。
1.各学院组织专家对申报升级项目进行材料审查、答辩等评审,确定推荐申报升级项目的评审结果排序,填写《项目信息统计表》(附件5)和《项目信息汇总表》(附件6)。
2.各单位提交单位签名盖章的《项目信息统计表》和《项目信息汇总表》纸质版一式一份,连同各项目的申报材料册纸质版一式一份(均为原件),于5月2日下班前报送教务处实践教学科(石牌校区行政楼208室)。并将以上材料的电子版文件汇总成一个文件夹(项目材料以汇总表的“评审结果排序+项目负责人+项目名称”命名),以“××单位2017年省级、国家级大创计划申报材料”命名,发送邮件至sjjxkscnu@126.com。联系人:张老师,电话:85216830。
(三)学校评审。学校将组织大创计划工作专家组对学院推荐项目进行评审,确定立项项目。
为保证全校推荐评审工作如期保质保量完成,申报材料需由各项目管理单位统一提交,不符要求或逾期提交,均不予受理。
五、项目管理
项目立项后,学院及指导老师应根据《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工作指南》(附件7)中的各类项目教师、学生工作指南与要求,督促项目组按计划开展研究。学校根据《新葡萄8883官网AMG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管理办法》对项目实施进度、经费使用等开展过程检查与监督工作。
项目实施过程中,如有弄虚作假、管理不善,经费使用不当、无故放弃项目、学校或国家财产损失等现象,学校将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关责任人纪律处分。项目完成前,由项目管理单位和学校组织专家对项目进行结题答辩和验收。
附件(请登录综合服务平台下载):
1.新葡萄8883官网AMG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创新训练项目申报书
2.新葡萄8883官网AMG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创业训练项目申报书
3.新葡萄8883官网AMG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创业实践项目申报书
4.新葡萄8883官网AMG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任务合同书
5.××学院2017年省级、国家级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信息统计表
6. ××学院2017年省级、国家级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信息汇总表
7. 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工作指南(教师、学生)
教务处
2017年3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