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发财务处关于做好2017年暂付款清理工作的通知

各学院、各部处、各单位:暂付款是学校经济活动中发生的应收或预付的待结算款项,是学校的一项流动资产,按照《高等学校财务制度》“高等学

各学院、各部处、各单位:

暂付款是学校经济活动中发生的应收或预付的待结算款项,是学校的一项流动资产,按照《高等学校财务制度》“高等学校对应收及预付款项应当及时清理结算,不得长期挂账;对无法收回的应收及预付款项,要查明原因,分清责任,按照规定程序批准后核销。”

目前我校挂账的暂付款余额较大。为完善各级内部控制建设、加强暂付款管理,防范资金安全风险避免长期挂账,按照有关规定,现对暂付款进行全面清理、核销结算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明晰责任。各单位要从保障资金安全、防范资产损失的角度出发,切实重视暂付款管理工作。各单位党政一把手对本单位人员形成的暂付款负有监管责任;经费负责人是暂付款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对暂付款负有及时清理、核销结算的责任;借款人是资金使用直接责任人,应及时向经费负责人汇报暂付款使用、清理情况,办理暂付款核销结算事项。

二、合理分工,落实清理。

1、领取与发放:各单位《未核销暂付款明细表》已通过学校收发室发放,各单位领导应指定专职工作人员作为暂付款工作联络员负责具体领发通知工作;暂付款工作联络员要在11月6日前将本单位《未核销暂付款明细表》分别送达各借款人。

2、核查清理和冲账核销:借款人要根据《未核销暂付款明细表》逐一核查清理、签名核实,并将清理结果向经费负责人集中汇报,材料齐全的请于11月30日之前完成核销冲账工作;材料不齐无法在11月30日前核销的,由借款人和经费负责人将清理情况填报《延期冲账情况说明》(见附件),与《未核销暂付款明细表》一并交暂付款工作联络员;同时,借款人、经费负责人要进一步追查暂付款使用情况,尤其是挂账时间超过一年的暂付款,要及时收集相关材料,排查资金风险隐患,尽早冲账核销。

3、回收和上交。各单位暂付款工作联络员应在11月30日前将核查签名后的《未核销暂付款明细表》、《延期冲帐情况说明》交回财务处综合科。

三、完善制度,巩固成效。各单位应进一步宣传和发挥公务卡的授信功能,加快国库集中支付资金执行进度,按照“专款专用、手续齐全、及时结算、加快核销”的原则进一步完善和加强暂付款审批和管理。坚持“前借不清,后款不借”的原则,切实防范财政资金风险,如果个人借款超过三笔以上未结清的,将暂停其借款;因个人原因长期拖欠或占用资金、造成经济损失的,将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四、清理过程中如有疑问请咨询财务处综合科汤老师,电话85215079。

附件:《延期冲帐情况说明》            

                                                   财务处

                            2017年10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