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相关教职工:
近期市委巡察组、审计组对市住建局巡查、审计时发现,我市新就业无房教职工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家庭中,部分承租家庭已拥有自有产权房,但仍未腾退公共租赁住房,严重违反了有关规定,为配合做好整改工作,特通知如下:
根据《广州市新就业无房职工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办法》(穗建规字【2020】17号)第二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向本单位职工分配住房时,职工需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在本市无自有产权住房,且当前未享受公共租赁住房(含廉租住房)保障......”;第二十五条规定:“租赁期内,承租人(个人)应在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次月,向住房保障部门、整体承租单位或其委托机构申报,并申请提前解除租赁合同:(一)承租人或其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在本市购买、受赠、继承或通过其他途径获得自有产权住房;承租人出现上述情形且未及时申报的,一经查实,由住房保障部门取消保障资格,责令退出公共租赁住房,并自上述情况发生之日起至承租人实际腾退公共租赁住房之日期间按照广州市房地产租赁管理所公布的该地段同类型房屋年度租金参考价的2倍计租。住房保障部门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并申请将其行为载入本市个人信用联合征信系统。”
请承租公共租赁住房(公租房)教职工进行自查,按照规定进行申报并办理退房手续。我办将结合实际情况开展核查工作(具体时间另行通知),若出现上述违规行为,我办会依法依规处理,并追究承租人相关责任。
特此通知。
房改办
2020年11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