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租住公租房的教职工:

  我办于7月19日收到住房保障办公室发出的《关于新就业无房职工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家庭拥有自有产权住房整改工作的通知》,通知指出广东省审计厅对市住建局巡查、审计时发现,我市新就业无房教职工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家庭中,部分承租家庭已拥有自有产权房,但仍未腾退公共租赁住房,严重违反了有关规定。为配合做好整改工作,现通知如下:

  一、政策依据

根据《广州市新就业无房职工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办法》(穗建规字【2020】17号)第二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向本单位职工分配住房时,职工需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在本市无自有产权住房,且当前未享受公共租赁住房(含廉租住房)保障......”;第二十五条规定:“租赁期内,承租人(个人)应在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次月,向住房保障部门、整体承租单位或其委托机构申报,并申请提前解除租赁合同:(一)承租人或其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在本市购买、受赠、继承或通过其他途径获得自有产权住房;承租人出现上述情形且未及时申报的,一经查实,由住房保障部门取消保障资格,责令退出公共租赁住房,并自上述情况发生之日起至承租人实际腾退公共租赁住房之日期间按照广州市房地产租赁管理所公布的该地段同类型房屋年度租金参考价的2倍计租。住房保障部门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并申请将其行为载入本市个人信用联合征信系统。”

  二、自查整改要求

 (一)请承租公共租赁住房(公租房)教职工在8月21日前提交本人无房证明;如已婚,请一并提供配偶、未成年子女的无房证明。开具的无房证明方式如下(二选一):

 (1)关注公众号“广州不动产登记”—“办事大厅”—“个人名下查询”;

 (2)持身份证前往广州市任何一个区房地产交易中心即可查询办理;当天可取结果。

 (二)因特殊情况,无法按时提交无房证明的教职工,请务必在9月5日前提交。

 (三)因个人或配偶已拥有自有产权房而不符合租住条件的教职工,请按照规定提交书面说明并办理退房手续。

  请各位老师将以上资料按时发送到邮箱:hqcfgb@m.scnu.edu.cn,标题格式为:小区名称+姓名+无房证明/书面说明。暑假期间,如有疑问,请邮件咨询。

特此通知。

房改办

2021年7月22日